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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最低工资标准与省一类地区同步上调160元 调整至1530元/月 自7月1日起执行
时间:2013/7/5 来源:昆山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 浏览:7686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消息,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从2013年7月1日起调整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
    苏州市区、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与省一类地区同步上调160元,由原1370元/月调整为153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均执行省一类地区标准,由原11.5元/小时调整为13元/小时。
    此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一是有利于提高我市低收入群体的收入,增加一线操作人员的劳动报酬,进而助推“十二五”期间城乡居民收入倍增计划的顺利实现;二是有利于企业引进集聚更多技术型和创新型人才,加大企业研发力度,提高产品附加值,进而进一步优化人力资源结构,加速全市经济转型升级;三是有利于提升本地区劳动用工综合竞争力,更好地融入到长三角经济发达城市圈,进而有效推动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市人社部门呼吁,企业应增强社会责任感,关心职工生活,建立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和集体协商机制,进一步提高他们的归属感,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广大职工应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和发展理念,增强对企业的忠诚度。同时,人社部门强调,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不包括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应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加强督察力度,确保最低工资标准严格执行,维护好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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